|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计算机等产品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计算机等产品协议供货项目(总第十六期,以下简称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有效期 第十六期协议供货有效期从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在此期间,各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及相关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框架协议、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协议供货商名单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专栏。 二、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应按协议供货制度进行采购。具体执行品目是: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pc服务器、gpu并行运算服务器、unix服务器)、网络设备(包括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无线局域网产品、网络存储设备、网络监控设备、网络测试设备、网络安全类产品、网络应用加速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碎纸机等,其他品目自愿执行。 三、中标价格和售后服务 协议供货直接采购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各采购单位可在中标价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后采购;协议供货在线议价平台公布的产品中标价为参考价,各采购单位应执行议价程序后采购。 中标价仅为设备费(指货物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原厂标准服务的费用)。pc服务器、图形工作站、unix服务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非线性编辑系统设备,采购单位若需协议供货商提供系统集成服务,则需要支付集成服务费,具体收取比例由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协商确定,但pc服务器、图形工作站收取比例不得超过设备费的5%,其他类别不超过设备费的8%。其他品目产品,采购单位若需要协议供货商提供提前垫付款、上门安装调试、上门取送修等增值服务的,需要支付增值服务费,具体收取比例由采购人与协议供货商协商确定,但当合同采购总额小于50万元(不含)时,收取比例为不超过设备费的4%,合同采购总额超过50万元时,收取比例不超过设备费的3%。 依据财库[2009]101号文件,中央单位若采购同一品牌型号、配置和服务相同的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协议供货价格,在与协议供货商未达成低价购买的情况下,或者中央单位所在地无协议供货商的,可以委托采购中心进行网上竞价。超出协议供货产品型号和供应商范围,以及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不得自行采购。 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采购单位发现供货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也可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但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传真电话010-83084964/56),并附录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 四、采购程序 (一)执行方式 1、协议供货直接采购:以下品目单次采购金额不超过40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通过协议供货平台直接采购;单次采购金额超过400万元时,必须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具体品目包括: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通用软件(指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服务器(pc服务器、gpu并行运算服务器、unix服务器)、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摄像机、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等。当单次采购金额超过120万元,但不足400万元时,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采购: a、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b、在协议供货中标范围内邀请至少三个品牌,委托采购中心参照邀请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