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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6-18
【实施时间】 2010-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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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要在有效监督中体现实效性。要扩大能效标识的实施范围,对能效标识开展计量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总局将发布第七批实施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将组织制定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检测规则,开展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能效标识无标、虚标、标识不规范等行为,提高能效标识制度的有效性。

  

  四要强化钢铁工业节能减排计量管理。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强化钢铁企业节能减排计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能耗和排放计量检测的准确性和计量数据分析能力。各地要按照《钢铁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8-2008)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钢铁工业生产流程和特点,帮助企业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计量器具,建立并完善计量数据从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应用全过程的管理制度。

  

  五要对重点耗能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各省级质监局要对国家确定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各省级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耗能企业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以下简称《通则》)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彻底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是:各重点耗能企业是否按照《通则》要求配备了计量器具,所配计量器具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检定、校准;计量器具检测出的计量数据是否得到有效应用;计量器具的管理是否符合《通则》要求。各地要制定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监管和执法检查

  

  一要开展节能产品的监督抽查。要加大对节能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企业数量。在抽查工作中,要突出对节能减排重点项目的检验,要根据有关能耗限额标准和能效标准规定,重点检查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指标。要对重点企业连续进行跟踪抽查,掌握重点企业产品能耗和能效指标变化情况。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力度,对能耗或能效达不到要求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二要进一步加强进出口产品能效项目的检验监管。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要依照我国能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进口把关,全面开展进口用能产品能效标识的入境验证工作,有效控制浪费资源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特别是成套设备的进口。进一步加强进口再制造产品和旧机电产品节能、环保方面的评估和检测监管工作。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三高一低产品出口的把关工作。

  

  三要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品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坚决打击生产“地条钢”违法行为,打击“土锅炉”等非法制造和使用行为;组织开展能效标识产品、节能建材产品、家电下乡产品、过度包装商品等专项执法检查。

  

  六、强化生产许可,严格落实节能减排要求

  

  一要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审查。各省级质监部门要严格审核新申请许可证的钢铁、水泥企业,未经国家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和国家产业政策部门确认符合产业政策的新申请许可证的钢铁、水泥生产企业,不得受理企业申请。要严格审核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水泥、电石换证企业条件。对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企业,要按现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从严审核,从严把关,对不符合国务院文件精神的,坚决不发生产许可证。

  

  二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各省级质监局要对本省获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水泥、电石、味精、食用酒精、柠檬酸生产企业进行逐一清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公布的须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期限,对存在限期淘汰的落后产能且企业未及时按规定淘汰的,及时提出撤销许可建议,对已过期并且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的,及时收回生产许可证。要通过抽查、巡查、年度审查等措施,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节能监管,深入推进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一要在全国积极推进“四个一”节能工程,即开展“1000台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运行能效快速测试方法应用试点,100个安全与节能管理标杆锅炉房建设,10个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10项节能新技术应用示范”。

  

  二要加快建立完善高耗能特种设备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用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锅炉新产品能效测试等手段加强特种设备生产环节的监管,把好准入关。积极探索有效推进节能工作激励机制的建立,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节能产品(技术)和淘汰产品目录,引导企业选用节能型特种设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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