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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6-18
【实施时间】 2010-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接上页]


  三要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选取节能潜力较大的电力、石油、石化、钢铁等高耗能特种设备集中使用的行业,积极推动工业锅炉(窑炉)、余热利用、区域热电联产、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的推广应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推广集中供热。

  

  八、提升检测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节能减排工作的履职能力

  

  一要加大节能检测投入力度。各地要争取建立固定经费项目和渠道,用于支持节能检测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质检系统节能检测技术装备和水平,满足各地节能减排工作的需要。

  

  二要提升能效检测能力。各地要积极推进能源效率测试体系建设,培养和建立稳定的能源效率测试研究队伍,加强能效检测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若干能源计量标准关键技术、重点产品碳排放检测评价技术、能源效率测量技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测试方法等研究,建立不同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计量标准,完善和发展能效项目检测能力。

  

  三要加快推进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各省级质监部门要以省级计量院为依托,加大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力度,广泛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效测试、用能产品能效评价和能源计量评价,积极开展能源审计、能平衡测试等工作,积极探索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有效途径,向社会提供能源计量技术服务,为有效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提供计量技术保障。

  

  九、加大质检系统内部节能力度

  

  各单位要加大自身节能减排的力度,将节能减排工作量化、细化到2010年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核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和公务接待等各项经费支出的压缩指标,并落实到各级预算单位。加强对质检系统内部办公楼,综合实验楼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在基建项目中优先使用节能材料。各单位在实行政府采购工作中应优先采购环保标志性产品和节能产品。总局将适时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十、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梳理目标,落实责任。各地要立足工作实际,精心制定下一阶段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方案。要对照各地“十一五”质监工作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目标任务,认真梳理,对尚未完成的工作,细化推进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质监系统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协调质监各项节能减排业务工作,整体推进,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

  

  二是明确分工,严格考核。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各级质检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明确系统内各单位工作分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监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要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总局将对各地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地。

  

  三是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各地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要及时总结,要对“十一五”以来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目标完成的工作中,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向总局报送相关信息。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监局要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十一五”以来开展的节能减排工作总结上报总局,工作总结应包括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经验和节能成效。重要情况和动态信息可随时报送,联系电话:010-82262861,电子邮箱:jls@aqsiq.gov.cn。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92号)(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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