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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三门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卫生局制定的《三门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三门峡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重金属污染危害逐步显现,污染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重金属污染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和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三门峡市作为重金属特别是黄金、铅等有色金属生产与加工大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积极有序地预防和处置重金属污染,保障全市环境安全,根据省环保厅等部门制定的《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0〕26号转发)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保护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健康监测和诊疗能力,努力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状况和周边区域环境隐患;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高风险人群,按照省出台的分类环境管理政策,实施综合治理,集中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消除重金属污染隐患;逐步建立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及应对机制,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防控污染物:汞、铅、镉、铬和类金属砷。 (二)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排放企业相对集中或已出现重金属污染问题的地域。 (三)重点防控行业:铅冶炼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加工业、电镀、印染、染(颜)料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 四、工作任务 (一)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相关规定,鼓励发展排污强度低、能耗少、清洁生产水平高的先进工艺,加大对重金属排放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 本项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配合,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产业政策调整相关工作。 (二)强化环境管理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 对重点防控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防控行业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的前提。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县(市、区)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审批或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并对这些项目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开展主要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状况评估试点工作。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2.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公布应当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防控企业名单。市环保局对这些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审核。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3.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环保核查制度。对已上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严格执行定期核查与三年一次的后评估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将环境信息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