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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减免等重要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控制时间,严格审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要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须经市长同意;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须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新城区会议中心。 三十、严格实行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并告知市政府秘书长;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七章 规范公文审批 三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要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必要时可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后,再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对请示性公文,须有具体明确的意见。 三十三、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办结。 第八章 严格纪律和作风 三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工作 纪律、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年度述职述廉制度,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十九、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集中学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知识讲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