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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4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完善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社会救助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等情况相挂钩,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积极就业。

  

  (四)加强督查督办。各地要加强对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准确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强宣传报道。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就业援助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实现就业创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典型,大力宣传用人单位吸纳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的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人数
  总 计20000
  成都市4750
  自贡市1125
  攀枝花市 300
  泸州市1000
  德阳市750
  绵阳市950
  广元市650
  遂宁市750
  内江市1125
  乐山市1125
  南充市1375
  宜宾市1500
  达州市875
  雅安市425
  广安市1125
  巴中市625
  眉山市800
  资阳市450
  阿坝州25
  甘孜州75
  凉山州200
  


  

  
四川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方案(2010年)

  (国土资源厅)

  


  为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促进被征地农民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新增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加快”的战略部署,围绕“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项目吸纳、开发公益性岗位、组织劳务输出、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落实社会保障等措施,使被征地农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帮扶。

  

  二、工作目标

  

  为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对“农转非”的“4050”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和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帮扶,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全年帮助15万名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就业安置。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征地时要把就业渠道、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规模预测等作为重要内容,同时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责任单位: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二)鼓励从事农业经营。发挥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技能,帮助他们到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业园区务工或承包经营,在农村依法承包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产业。(责任单位:农业、林业等部门)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积极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创业项目,广泛收集创业信息,将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场地安排、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后续扶持等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改善创业环境,为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帮助,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

  

  (四)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在被征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保序等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开发社区服务、社区网点、社区管理等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岗位、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等部门)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推行培训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重点对已有就业去向的被征地农民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增强就业能力和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为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大力组织劳务输出,帮助他们实现异地就业。(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实行异地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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