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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察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定期组织开展节能专项督察,对各市(区)“十一五”和2010年节能目标完成进度进行督查,对未完成进度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在全市范围开展排查,加大对“两高”、“五小”企业的整治力度,工作失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全市140家重点耗能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有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违规进行审批、核准、备案行为的,追究相关市(区)政府和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定期检查全市年节约标煤1000吨以上的节能项目的实施进度,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困难,加快项目推进速度;严格督查各市(区)节能力量及资金投入,要按规定和要求配足节能工作人员和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开展全社会节能督察,对公共机构及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设置以及城市景观照明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用能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责任单位:★监察局,协助单位: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统计局、机关事务局、质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