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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0]8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9
【实施时间】 2010-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0〕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公安、综治、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粤公传发〔2010〕1145号),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5月26日至10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摸清全市建筑消防设施底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面提升,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基本得到有效整改,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配齐,并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打牢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基础,为广州亚运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罗美胜、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李伟斌、市综治办、安监局各一位领导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市公安消防局设立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工作,由李伟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治理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目标、任务、措施,集中人力、物力、精力开展专项治理。主要领导要负总责,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周密组织,全力推进,务必取得成效。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了建筑消防设施。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

  (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3、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4、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5、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按照汕府办〔2009〕99号文件要求实现与市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6、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工作分工

  各部门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特别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都必须进行排查,并依本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开展整治。其中: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的排查整治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和在建工程的排查整治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的排查整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排查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福利院、养老院等福利机构的排查整治工作;汕头银监分局负责银行系统的排查整治工作;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排查整治工作,并依法对其他单位、场所进行抽查。其他部门要对本行业、系统的相关场所逐一排查整治。对所有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必须分别依法落实单位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要撤销其行政许可,责令其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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