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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章立制,巩固成效。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坚决制止“治理-反弹-再治理”的怪圈,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严把新建建筑审核验收关,有效防止先天火灾隐患;要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作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社会单位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将本地区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2010年10月25日前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汕头市大学路28号市公安消防局防火处建审科;联系人:吴利勤;联系电话:88107963;传真:88207400)。 附件:1、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情况统计表(略) 2、建筑消防设施排查登记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