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府建[2010]9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汕府建[2010]92号)


  

  局机关有关科室、归口管理和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关于印发 汕头市 2o1o 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的通知》 ( 汕纪发 [2010]11 号 ) 精神 , 现将《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0 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2010 年,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关键一年。全局要认真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十届四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八次全会、市纪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汕头市建设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抓住重点环节,治理突出问题,力争年内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扎实做好排查工作

  

  紧密结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等工作,坚决防止敷衍应付、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确保排查工作扎实有效。

  

  (一)继续搞好自查自纠。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排查责任。建设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重点,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负有项目审批、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对自身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监管等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通过建立项目台账、填报统计表等方式,逐个项目、逐个环节抓好自查,既要查找存在的问题,更要注意认真整改。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切实把问题查清、查透。自查时间延长至 5 月底。

  

  责任单位:北山湾管委会、 礐 石风景名胜管理局、 造价站、旧城办、质监站、安监站、交易中心,局办公室、监察室、法制科、设计科、建管科、市政科。

  

  (二)组织重点抽查。局机关有关科室、归口管理和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汕头市建设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排查范围,组织重点抽查。着重检查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投诉较多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超工期、超概算建设项目,抽查的覆盖面原则上不少于自查项目总数的 30 %。抽查工作要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前期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检查督促整改。

  

  责任单位:北山湾管委会、 礐 石风景名胜管理局、造价站、旧城办、质监站、安监站、交易中心,局办公室、监察室、法制科、设计科、建管科、市政科。

  

  (三)搞好分类处理。结合实际,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政策界限,作出分类处理。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对一般程序性违规问题,要以批评教育、吸取教训、督促整改为主,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对违纪违法、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必须从严处理; 对工程治理工作开展以来,边查边犯、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 , 绝不姑息。排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要移送司法机关;对政策界限不清、标准难以把握的一些重要问题要及时反映,局专项办将及时请示市专项办 , 明确政策界限及统一处理的标准。

  

  责任单位:北山湾管委会、 礐 石风景名胜管理局、造价站、旧城办、质监站、安监站、交易中心,局办公室、监察室、法制科、设计科、建管科、市政科。

  

  二、治理项目决策中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

  

  (一)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监管。严格履行审批职责,使政府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环评、城乡规划、节能等管理要求。查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行为。

  

  责任单位:北山湾管委会、 礐 石风景名胜管理局、造价站、旧城办、质监站、安监站、交易中心,局办公室、监察室、法制科、设计科、建管科、市政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