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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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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各类爱国卫生创建、农村改厕、城乡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健康教育、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等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数字化、精细化、长效化城市管理的责任。负责依托全市“属地管理、集中考核、分级指挥、多级处置”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

  

  (十二)承担城区扫雪、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绿化、城管执法的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研究拟订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负责市容环卫、市政、绿化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联系有关协会。

  

  (十四)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及群团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后勤、安保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组织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局官方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

  

  研究拟订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法制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组织拟定城市管理综合性政策和改革方案;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部署全市性统一执法行动和组织专项执法行动,负责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及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工作;受理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举报和投诉。

  

  (三)科技信息处(市场管理处)

  

  组织编制城市管理科技发展、应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市容环卫、市政设施、城市绿化等专项规划、行业发展规划、节能规划以及有关生产、服务、安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系统科研经费的编制、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相关科技项目的研究、鉴定、推广使用和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负责本系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市容环卫、市政设施、城市绿化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组织拟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城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拟订环卫、市政、绿化等行业改革方案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系统内改革、维稳和信访工作。

  

  (四)市容景观管理处

  

  承担城市容貌景观及责任区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工作;拟定城市容貌景观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市容景观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工作;拟定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和景观灯光的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承担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设施的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城市人行道、建筑物外立面、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容貌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可以摆摊设点的地段和经营时间;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市容保障和全市扫雪工作。

  

  (五)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拟定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负责编制环卫作业经费计划;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市区环境卫生清扫、作业质量;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和市区道路、桥梁、隧道、高架路、河道、街巷、院落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管理情况;负责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置;组织实施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拆除环卫设施的行政审批;组织环卫设施建设项目接收与管理的交接;指导区县开展镇村环境卫生整治,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建立镇村长效卫生管理考核和作业制度;承担市郊县镇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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