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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方面的职责分工。单项工程一次性维修费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单项工程一次性维修费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其中,存量基础设施是市管项目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是区管项目的由所在区负责;新增基础设施中,市政道路(高架、桥梁、涵洞、隧道、快速化道路)、大型广场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其他市政道路由所在区负责,排水设施中泵站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河道由所在区负责,排水管随市政道路的隶属关系由市、区分别负责。 (四)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限划分。城管部门行使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规划部门行使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市市政公用监察大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行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开展工作,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负责跨区域、重大案件和需要市直接查处案件的查处。 (六)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