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滨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滨政办发[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滨州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滨州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滨州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0〕5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紧紧围绕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依法打击违法取水用水行为,整顿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严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清理废止各类违反规定的涉水政策规章,创造优良政务环境,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

  二、工作重点和内容

  重点整治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取水用水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

  2.不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或建设其他取水工程设施的;

  3.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违法取水的;

  4.越权审批、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的;

  5.违反取水许可审批规定,超量取水或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的;

  6.违反地下水超采区有关规定审批、取用地下水的;

  7.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的;

  8.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取水用水的。

  (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

  2.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的;

  3.不按标准征收、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的;

  4.未使用或部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5.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出台减征、缓征、免征政策的;

  6.违反法定用途不规范使用水资源费的;

  7.以各种方式阻挠干扰水资源费征收的;

  8.其他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和细化整治重点和内容。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2010年5月底开始,至2010年10月结束。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持续推进,不断深化”的原则,以近年来水利执法工作和群众举报反映的重点问题,采取分区域逐户检查的方式进行。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5月28日至6月15日)。

  1.各县(区)分别成立整治行动领导机构和工作组,召开协调会议,研究部署整治行动工作任务。

  2.制定印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编制有关报表材料,做好资料搜集、整理前期工作。

  3.确定办公场所,抽调执法车辆,配备执法专业设备,集中力量,克服困难,扎实开展工作。

  4.引入社会参与机制,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举报非法取水用水行为。

  5.在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做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专项整治行动简报,及时总结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各县(区)实施方案请于6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各县(区)对照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整治实施方案进行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主动整改的取用水单位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需要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在6月3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和补缴水资源费。

  (三)检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8月20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对取用水户进行全面检查。坚持进厂到户,实地履勘,认真仔细地对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个自备井进行拉网式详细排查。对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调查取证后,按行政执法程序查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对每天检查的情况及有关数据、资料等及时进行整理、汇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