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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月1日至7月20日,主要对餐饮、宾馆、洗浴(含游泳)、洗车业等服务行业的取用水行为进行全面整治。未经审批,私自取用浅层地下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补缴水资源费,纳入日常管理;拒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封填拆除取水设施,对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7月21日至8月10日,主要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大企业、高等院校、居民小区的取水、供水和用水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整治。已纳入管理范围的,检查其取用水行为是否规范,是否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未经审批,私自取水用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拒绝、阻碍检查的要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私自开凿的自备井,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情况决定其封填和留用。允许留用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装表计量,补交水资源费,纳入正常管理;决定封填的,当场采取措施,实施封填。对较大规模自备地表、地下水源地,检查取水许可办理和水资源费缴纳情况;未经论证审批、不符合水资源优化配置要求的水源地,提出改革方案,限期改造,依法补办相关事宜。居民小区中使用公共供水,只交水费而拒缴水资源费的,限期改正并令其补缴自2010年1月起所欠水资源费。 8月11日至8月20日,对城市公共绿化、公共卫生、建筑施工等使用自备井取水的行为进行整治。 (四)督促检查阶段(8月21日至9月10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采取听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个县(区)抽查3至5家单位。对当地查处确有困难的“钉子户”,进行现场督办,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解决不了的,申请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由上级部门直接依法进行处罚,在全省给予通报。 (五)建章立制和总结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措施,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依法、有序管理水资源的长效机制。核实本县(区)各行业用水总量,为下一步用水总量分配做好基础工作。将整治情况和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科学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 四、保障措施 (一)为切实搞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加强指导推进。 (二)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承担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任务。 (三)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协调会议,制定落实相关政策,跟踪了解行动开展情况,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县(区)要向市工作小组及时汇报反馈当地贯彻落实情况。建立联动机制,对存在的违法取水用水案件,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当地解决不了的,可提请上一级工作小组挂牌督办。 (四)对于在专项整治期间,按要求主动封闭自备井,改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供水企业减半收取供水配套费。餐饮、宾馆、洗浴(含游泳)、洗车业经检查验收使用自来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水利局统一发放“使用自来水经营公示牌”。经批准继续使用自备井的,严禁超范围供水,严禁对外转供,违者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转供方和使用单位行政处罚,并拆除取水设施。 (五)取水设施的封闭拆除由水利部门组织人员按专业技术要求实施,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相应的专项经费。拒不封闭取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依法组织强行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没有进行水资源论证、办理取水许可的,从快、从简完善程序、补办手续、核准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发改委负责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 (二)物价局负责做好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供水价格调整工作。 (三)公安局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者其他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制止,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