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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尾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精神,设立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经贸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经贸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节能工作表彰奖励等相关项目,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既可以由企业自主实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具体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广东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粤经贸环资〔2007〕497号)中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中的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等项目,重点耗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大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重大项目,市政府决定的由本专项资金承担的项目;

  

  (二)节能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项目;

  

  (三)先进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与应用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五)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以及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电力、建材、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程及环保产业化示范项目;

  

  (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七)节能工作表彰奖励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府对节能先进县(市、区)、市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除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节能技术改造奖励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一律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其他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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