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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适当实行市县联动推动节能技术改造,由市经贸局根据每年节能工作需要与有关县(市、区)政府签订市县(市、区)联动合作协议,由市、县(市、区)各安排一定资金,共同支持当地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适当与市县(市、区)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联动配套,主要包括支柱产业、战略产业共建,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或产业转移工业园共建,以及重大工业项目共建。 第四章 资金的专项标准和核定办法 第十条 项目扶持标准是: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70%奖励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30%奖励给终端用户。 (二)其余项目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额或者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对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的我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市经贸局要报请省经贸委将该审核机构从省公布的名单中予以除名,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我市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有关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具体组织。 第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和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还应具备:(1)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2)列入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审核,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3)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下、500吨标准煤以上。 第十五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六)有相应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八)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其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只需提供第(一)、(二)、(三)、(七)、(八)、(九)款申报材料;表彰奖励根据相关考核评定结果实施,不需要另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市属单位项目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属县(市、区)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项目初步计划在市经贸局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实行市县(市、区)联动推动节能技术改造的地区,其申报项目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市在市县联动确定的资金额度内予以安排项目。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