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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尾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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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市、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市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县(市、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二十一条  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市财政局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县(市、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节能奖励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第七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扶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申报项目终止。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贸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与市经贸局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共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审核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有关资料,并加强对项目建设及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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