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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农村社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在新型农村社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村社区新农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社区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 性、可持续”。要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应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要坚持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农村社区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开展农村社区新农保工作,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争取尽快实现农村社区新农保对全市农村社区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实现农村社区新农保与我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试验区的建设同步。 三、参保范围和扩面原则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市腾出原宅基地、迁入新型农村社区居住的居民(以下简称“社区农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农村社区新农保。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农村社区新农保。 在农村社区新农保扩面工作中,要严格贯彻自愿原则,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民积极参保,不得以任何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农民参保,切实把好事办好。 四、基金筹集 农村社区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农村社区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农村社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纳入国家试点后,所有参保人员均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未纳入国家试点前,由市财政每人每年各补贴10元,县(市)、区每人每年补贴20元。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 对农村社区居民中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农村社区居民中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户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农村社区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农村社区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确定,由市财政负担20%,县(市)、区财政负担80%;有关县(市)、区确定的标准超过60元的,高出60元的部分由各县(市)、区负担。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县(市)、区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