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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农业资源开发处(挂“农业区划规划处”牌子) 负责全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丘陵山区开发项目选项、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区划资源调查、评估、监测和农业区划工作。 (十六)扶贫处(挂“市茅山革命根据地经济开发指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实施全市农村扶贫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经济薄弱村的阶段性标准,做好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动态监测和信息工作;负责各级扶贫资金、项目及省扶贫小额贷款的落实、监管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和茅山老区开发,检查督促市直部门单位挂钩帮扶责任制。 (十七)农业机械处(挂“农机发展处”牌子) 实施全市农机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农机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负责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产业化经营、现代化试验和服务基地建设;负责农机及其服务市场的宏观管理,协调指导农业机械有组织地跨区作业;负责全市防汛抗灾农用机具及用油计划的申报、分配、监督和抗灾机具调度;协调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指导协调农机企业引进开发生产先进农业机械;负责农业机械化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供销行业、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和核发牌证、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参与拟订农机财政补贴政策。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十八)人事处 负责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申报农业系列中、高级技术职称以及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老干部工作处。 三、人员编制 市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67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6名;正副处长(主任)3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8名,副处长(副主任)18名。另核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老干部工作处处长职数各1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