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综[2010]8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

[接上页]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全面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要大胆负责,敢抓敢管,力争每一项工作都能取得明显成效;对市人民政府部署安排的各项工作,都要狠抓落实,严格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不得敷衍塞责,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拖而不办。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行工作问责制。要将机关效能建设作为各级各部门的“一把手工程”,一以贯之地抓紧抓好。要突出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规定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遇到复杂、困难的事项,要迎难而上,努力办成;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恪守从政道德,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其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有强烈的目标责任意识,统筹把握好各项工作,加强工作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市长、副市长要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和各项中心工作,明确一个季度、一个月份的工作重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推动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实行工作餐制度,不请吃,不收礼。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莆出差(出访)、休假,应当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或到省外出差、学习、休假,应事先书面向市长请假,获准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出行;离莆在省内出差或休假的,向分管副市长请假,获准后出行。所在单位应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并注明主要负责人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

  

  六十五、除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不参加各种庆典、接见、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电、贺信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活动,视情可邀请新闻单位参与,作适当的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在刊发前,应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注意做到内容准确、篇幅简短,力戒空泛和一般化。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