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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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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二)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三)部门机关党委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直属单位人员较多的部门,应当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保证其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党务工作,工作业绩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注意配备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年龄一般要符合能任满一届的要求。

  (四)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五)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作风建设。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机关党的,工作规律,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六)有计划地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参加轮训。对新任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进行业务培训。

  安排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参加本部门的有关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与部门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部门在组织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时,应注意安排党务工作人员参加。党务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进一步培养、使用和交流的重要依据。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到基层锻炼,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七)推进党务工作人员交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问的双向交流。部门机关党委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的规划和措施,积极推进交流工作。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专职书记和副书记的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要把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岗位,有计划地挑选司局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

  (八)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九、对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

  

  (一)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派出机构,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工作。中共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工委的主要职责:

  1、规划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分类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以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2、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以及处以上干部的理论培训。

  3、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定期了解各部门党员和群众对部门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中央反映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

  4、了解和掌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5、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织配合行政领导做好统战工作以及社会稳定和老龄工作。

  6、督促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和纪委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培训工作。

  7、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审批司局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

  8、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9、对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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