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本溪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或同意,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从事施工作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哄抢、盗窃、损坏电力设施的;

  

  (二)阻碍正常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