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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字号】 豫工信[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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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

  4.有变更(包括隶属关系、矿井名称、生产系统、井口坐标、开采范围、开采煤层等)相应的批准文件。其中改扩建(包括变更系统、煤层、能力)及国有煤矿技改等均须有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新系统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同时需提供设计及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批文;

  5.有近期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图签中要签字齐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乡镇煤矿申报图纸应加盖县(市、区)级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6.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四)遗失补办

  1.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

  2.有在省辖市及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五)吊(注)销

  矿井资源枯竭、煤矿企业停办、关闭时,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办理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

  ⑴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停办、关闭的申请报告;

  ⑵编制煤矿企业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⑶编制煤矿企业关闭产生的安全隐患报告及防患措施;

  ⑷提交动用、注销及剩余储量报告;

  ⑸有经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吊(注)销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有县(市、区)、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初审意见及领导的签字;

  ⑹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

  1.矿井应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据实填写,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审查。

  2.各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接到矿井申请后,应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查。现场查勘核实,需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合格后,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以正式申请文件并附申报资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受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并注明接收时间、审理时限。

  (三)审查时限

  审查人员按照规定时限和审核标准完成资料审查,审查符合标准的,提交省厅煤炭生产许可领导小组集中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在省厅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文件同意颁发或延期、变更、补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发证工作。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煤矿企业说明理由,同时将文件和资料退回。

  凡新投产的国有煤矿(含国有整合的煤矿)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时,由省厅(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现场验收意见落实整改,并由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复验后将整改结果报省厅备案。

  乡镇煤矿由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凡没有经过煤炭管理部门(或骨干煤炭企业)现场验收的矿井,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四、年 检


  (一)年检范围

  凡在全省境内合法持有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煤矿。

  (二)年检组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一组织和部署全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并直接负责全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所属生产矿井的年检。并对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年检情况进行抽检。

  各省辖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辖区各类煤矿(井)的年检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将年检结果正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

  分煤矿自检、初检和年检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煤矿企业自检阶段,时间为每年的6月10-30日,各煤矿企业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逐项自查,如实填写《煤矿生产矿井年检表》,并写出煤矿自查报告,矿长、专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现场检查人员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自查报告和年检表分别报送各骨干煤炭企业或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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