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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字号】 豫工信[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⑺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

  ⑻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回采率的。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对所辖区内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立即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予以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骨干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六、有关要求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严禁违反程序受理、审查。

  2.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查坚持集中审查制度,办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申请延续、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过期或者未经变更私自投入生产的;按规定应当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没有及时注销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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