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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苏卫医〔2010〕7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院:

  《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09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1月3日以市长令形式公布,自12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办法》,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办法》实施工作的领导和宣传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全面学习领会和正确理解《办法》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工作,及时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大力加强对社会和患者的宣传教育,通过各项活动和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在医务人员中营造贯彻《办法》、依法执业、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积极进取的氛围,使医患双方都能清楚了解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和谐宽松的医疗环境与医患关系,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抓好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好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学习培训,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掌握《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等,遵守《江苏省医疗机构主要窗口服务规范》和《苏州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方法,使学习和培训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三、配备专职人员或成立专门部门处置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专门人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单独设置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挂靠医务处(科),处理医疗纠纷。接待场所安装探头,做好证据收集和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

  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履行如下基本职责:

  (一)制定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二)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三)接待患者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四)配合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引导患方通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医患纠纷,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五)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及时总结医疗纠纷的情况,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建议;

  (八)负责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本机构发生重大不良医疗事件和医疗事故事件。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预案

  (一)预防医疗纠纷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对医务人员培训、教育和考核制度;

  2.各部门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

  3.针对医疗纠纷和医患矛盾比较突出的部门和环节,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4.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度;

  5.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的其它防范措施。

  (二)处理医疗纠纷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接受患者对医疗纠纷的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

  2.医疗事故或医疗重大过失行为发生后,组织协调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3.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4.内部通报与外部报告制度;

  5.责任追究制度;

  6.根据本医疗机构特点制定的其它措施。

  五、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与保险部门沟通,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探索更加合理的医疗风险分担方法,按照各自的职责,进一步组织、推动、指导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医疗责任保险全覆盖。2010年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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