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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封存病历资料。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科室负责人签字,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审核后,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封存,同时注明封存清单并经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十一、封存和送检现场实物

  发现疑似输液、注射液、药物等引起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组织器官损伤等不良后果时,医务人员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医患双方共同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医患双方在封存清单上签字,封存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送交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支付,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责任方支付。

  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医院应立即通知血液中心(站)人员到场,由患者、医院和血液中心(站)三方对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共同进行封存,三方在封存清单上签字,送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检验。检验费用由提出鉴定的一方支付,如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责任方支付。

  十二、办理尸检有关手续

  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或不能确定死亡原因的,应当予以尸检。医患双方均可以提出进行尸检的要求,填写尸检申请书,经死者近亲属和院方签字或盖章,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卫生局认定的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联系,进行尸检。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填写尸检申请单时,可以提出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提出委派代表1人观察尸检过程,但必须遵守尸检机构的有关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应及时受理患方当事人的尸检要求或向患方当事人提出尸检的要求,并负责办理尸检有关的手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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