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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市财政局《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在宁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和《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7]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对象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 (不含高淳、溧水县)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在优先参加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按本意见规定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和申报 (一)施工企业在本市取得中标工程项目后,应当在15日内,到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社保费征管处”)办理工程项目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保险。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有效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工期延长,施工企业应于合同到期30日前向市建设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申报备案,有效期可顺延至工期结束。 (四)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实名制动态申报管理。 1. 各工程项目部应当将所有农民工进场、撤场的信息及时上报至市建设工程社保费征管处。申报内容包括进场或撤场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家庭地址、用人单位、进场时间、撤场时间等。 2. 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信息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工程项目部通过网络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工程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3. 施工企业实行分包的,各工程项目使用的分包单位农民工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项目部统一申报。 (五)施工企业应按照《南京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宁政发[2009]260号)的规定为工程项目农民工办理《南京市民卡》,作为农民工参保就医的凭证。首次制卡费用由总承包企业承担。 (六)市劳动保障局与市建工局共同负责建立各自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接口,用于实时交换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划缴、实名制申报和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信息。 三、缴费费率和方式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按工程总造价的3.3‰或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2.2%计缴,其中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占10%。 (二)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由市建设工程社保费征管处从农民工所在工程项目征收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中划缴至财政专户。建筑业农民工个人不另行缴费。 (三)工程项目开工后三日内,施工企业未按本意见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市建设工程社保费征管处可按照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3.3‰将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从该项目已缴纳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中直接划缴。 (四)本意见实施时尚未竣工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15天内补办工程项目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手续,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的划缴可按工程进度情况核定。未缴纳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工程项目也可按本意见补缴。 四、保障范围和待遇 (一)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 (二)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执行。 (三)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四)参保农民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基金和农民工个人按比例支付。 1. 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