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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通市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通政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保护耕地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现就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耕地保护的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耕地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家关于耕地保护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方针,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到2020年,耕地面积不少于685.8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638.85万亩;加快推进沿海滩涂围垦,努力提高新围垦土地质量,优先用于耕地占补平衡,保持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平衡;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15年前整理面积不少于60万亩。围绕上述目标,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共同责任,强化管护措施;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依法依规用地,努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开展土地复垦开发整理,推进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和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建设,不断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将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等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的关系,根据各自职能,强化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共同责任,参与耕地保护管理、执行耕地保护规定、落实耕地保护措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交通、水利等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依法依规用地,努力优化施工设计,切实节约集约用地。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在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有序推进城乡绿化。各级农办和农业部门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和流转,加强耕地质量监管和建设,引导农业结构合理调整,稳定耕地面积。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修复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耕地保护资金,确保耕地保护投入。各级国土、监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会同检察院、法院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落实责任体系。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各县(市、区)要逐一分解落实到每个地块,确保图、数、地块一致。各地要建立县(市)、乡镇(街道)、村、组、农户五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将保护责任逐级分解到乡镇(街道)、村、组、农户,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在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耕地、农户对其承包耕地的直接保护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农户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坚持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撂荒、闲置耕地或者破坏耕地。

  

  (四)推动社会共管。各地要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普及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意识。各乡镇、村都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五不准”等保护规定和举报电话等,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努力形成耕地保护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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