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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通市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接上页]


  三、建立健全耕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

  

  (一)严格保护制度,加大管护力度。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各项耕地保护制度。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先行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要求,认真执行基本农田“五不准”规定:“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各地要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管护,建立与五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相对应的管护网络体系,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实行“片警式”监管,并通过建立完善信息化网络,不断创新管护手段、加大管护力度,确保管护效果。

  

  (二)保持占补平衡,加大补充力度。通过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不断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耕地后备资源,完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加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力度,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各地要积极扩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储备,全面实现耕地“先补后占”。沿海县(市)要根据省、市沿海开发规划,有序推进滩涂开发,优先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落实专项资金,加大整理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加大耕地保护投入。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要按照专款专用的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基本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基础工作投入等方面。各地要通过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努力整合各方面资金,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理。鼓励各地开展市、县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为基本农田整理发挥样板和示范效应,推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加强耕地质量监测,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大力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努力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四)加强联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违法用地案件查处,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联合遏制、案件协查、司法移送、责任追究等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房管、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予以停办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等单位要依法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放贷款等措施,切实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执行到位。国土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同级监察、检察、公安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联合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后,违法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国土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执行。国土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的,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按党纪政纪和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土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检察院、法院应依法依程序对案件予以起诉、审理,并及时执行。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国家耕地红线能否守住,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各级政府应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重要的工作内容。要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依法行政,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要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问题研究,统筹谋划,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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