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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委办发[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1〕1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

  (2011年1月4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推进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然存在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和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促进全省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按照健全组织、培育扶持、规范管理的基本思路,逐步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2、基本原则

  解放思想,先行先试。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准确把握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加大社会组织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力度,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发挥作用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及功能作用,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针对性地制定鼓励政策,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实现社会组织科学优化、平稳有序发展。

  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严格依法行政,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组织照章办事,把社会组织全面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运行轨道。整合相关部门力量,积极探索建立新型有效管理机制。

  

  3、总体目标。抓住中央进一步实施东北振兴战略、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沈阳经济区被确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机遇,力争在3至5年内,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社会组织体系;发展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有利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管理格局。

  

  二、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1、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可由社会组织履行的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各部门要对各自承担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和分解,明确政府职能转移领域,划定可以转移给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逐步将能够由社会组织行使的行业管理与协调性职能、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性职能、技术服务性职能与市场自律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将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能分离出去。

  加强指导和沟通协调。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扶持、管理和监督,强化标准化建设、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为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对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职能转移部门应设立指导期,切实对其加强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管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购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中申报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结合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后,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协议购买、项目资助和定向委托等方式进行。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可以实行定向购买服务。为确保取得成效,可先在条件成熟的领域试点,总结经验,抓紧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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