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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章程在社会组织活动中的基本准则地位,保护社会组织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明确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决策层的职责,实行会长(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持证上岗等制度。科学合理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规模和负责人的数量。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范本。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制定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实施办法。完善内部制衡和约束机制,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 尊重社会组织独立自主的法人地位,制定具体实施政策,严格推进政会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中任职,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社会组织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社会组织的住所、办事机构等应设在方便群众、会员出入办事咨询的地点。社会组织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财务账户,实行财务电算化。社会组织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账或实行所谓的财务集中管理。 4、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社会组织要公开服务内容、程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监督。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赠,政府资助,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或活动的收入、利息等合法收入。社会组织要严格根据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收取会费。规范接受政府资助的条件,评估等级达到三a级以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以接受政府资助,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社会组织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招揽入会或收取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设立“小金库”,不得乱收滥支、坐收坐支。 5、改进和完善培育监管方式。全面开展评估工作,扩展社会组织的评估实施领域。评估工作是监督管理方式的重要机制创新,要深化对评估工作的认识,大力推进社会组织评估活动。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分类评估指标体系,健全评估机制,统一评估标准,细化评估指标,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将评估结果与相关登记管理措施挂钩,与相关政策衔接,广泛宣传和利用评估结果,更好地发挥评估的导向、约束和激励作用。 建立奖励惩戒机制。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认可的社会组织,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品牌,加大对品牌社会组织的宣传力度,推广品牌社会组织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带动本地区社会组织整体健康发展。对在运作中出现问题的社会组织,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撤销等处理。 建立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公众投诉制度,形成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要定期公布其理事会、负责人变化和章程、公益服务、年检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益财产的使用效益。加强对社会组织宣传报道的管理,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关,及时沟通,做好社会组织宣传报道工作。 大力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相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使用、共同分享、互动交流的统一、高效、完整的社会组织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夯实社会组织的网络基础平台,加强数据支撑平台,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建立覆盖登记管理工作各环节的信息化网络,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为登记管理工作提供决策支持,提高登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为社会组织服务和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 6、整合资源,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全面开展,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对执法监察工作涉及的执法行为、工作纪律、档案、评议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健全执法程序,制定和完善处罚程序规定、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图,统一规范执法文书。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强化对执法工作人员的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持证执法、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和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有关部门要着力解决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做好保障工作,为执法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