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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宿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7号 2010年1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6号)精神,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依法严管重处、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以保障道路畅通、维护交通安全、规范运营秩序为目的,以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为原则,进一步加大治超力度,保护公路桥梁设施安全,坚决遏制超限超载势头,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2.整治目标:经过一年的集中整治,全市境内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明显减少,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控制在6%以下;基本杜绝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上路上桥行驶;私自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得到有效遏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及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整治重点和执行标准

  

  3.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车辆,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2.5米以上的车辆。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车辆,即:“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

  

  5.违反国家规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含变型拖拉机),即: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双联轴按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六轴以上(含)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变型拖拉机按单轴双轮6吨、单轴单轮3吨认定。

  

  6.虽未超过上述标准但车货总质量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车辆。

  

  三、整治方式和主要措施

  

  7.严把货物装载关。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工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交通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经贸部门,定期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

  

  8.严把生产销售关。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车辆生产、销售、运营环节监管,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国家许可、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交通部门牵头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为。质监部门牵头负责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公告确定的参数和gb1589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改造汽车。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对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各类货运车辆进行检查,定期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专项整治。对拼装车辆及时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同时依法予以警告或罚款。

  

  9.严把登记上牌关。对非法和违规生产的车辆一律禁止登记上牌。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登记管理,农机部门负责变型拖拉机登记管理。凡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经贸和质监部门。农机部门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信息。公安部门定期向同级农机部门提供变型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信息。对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农机部门不予年检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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