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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电[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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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中力量,夯实春运安全基础

  安全工作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放在春运工作的首位。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加强检查和监管,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市春运领导小组与各镇区签订春运安全责任书,明确各镇区春运安全责任,各镇区与辖区内的客运企业、站场及企业内部按要求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春运安全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春运期间实行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组织公安、交通和安监等部门,在春运前深入到辖区客运企业、客运站、旅游景点站场、码头、乡镇渡口等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责任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一律不得投入春运。做好恶劣气候条件下的事故预防工作,制定突发情况下车辆通行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加强运输沿线的车站、码头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整顿,做好人流聚集的客运站内和站前广场的防火、防爆和治安工作,严防不法分子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三把关一监督”的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各客运站场、道路运输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五项安全制度的规定,落实好车辆“回场必检,合格放行”制度,春运前对投入营运的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技术性能和消防救生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运输工具技术状况良好。各客运站场要严格按照客车客船的载客定额发售客票和实行出站例检制度,严禁车船超载出站(港);并对停、发车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爆和危险物品查禁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船出行,维护好客运站场秩序。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广大驾驶员、乘务员的安全宣传教育,自觉做到不超时、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消除事故隐患。

  (四)公安、海事、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对参加春运的全部营运车、船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参加春运的车船符合营运安全要求,严禁无证无照客车、船舶投入春运。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参加春运的企业资质、车船技术的审查关,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发放春运证。港航、海事等部门要积极协同当地政府,加强镇区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严禁超载、滥载,坚决查处用农用船、渔船等非客渡船非法载客的行为,在节日期间港口、码头严禁一类危险品装卸作业,严禁在恶劣天气和气象条件下从事渡运,确保乡镇渡运安全。

  (五)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道路行车秩序管理,重点查处违章超车、超速、超载、超时驾驶等行为,从重打击车匪路霸、欺行霸市及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营运,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严禁非法改装车、农用车和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参加春运,对超载客车和以货代客的车辆坚决实行卸客转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交通公路、航道管理部门要及早对全市道路标志标线、危桥和危险路段进行检查,对可能影响春运行车安全的,应及时完善和规范。要做好公路、航道的正常维护,制定施工路段、航段保障畅通的有力措施。公路部门对路况差的路段要加强整治,正在施工的路段要采取措施,争取在春运前完工,春运前不能完工的应停止施工,修建可供车辆双向通行的便道,清理路障,设立交通标志,并组织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通行;要制定公路防冻、防滑措施,及时排除因恶劣天气造成的交通阻塞和事故隐患。落实公路桥梁的检查、维护措施,春运前重点加强低洼路段、危桥的巡查,危桥路段要树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发现路障要及时清理。航道部门要加强航道、航标和船闸等设施的维护检查和管理,确保春运期间航道畅通。各路桥收费站要采取有效措施,开足通道,保障车辆通畅,预防人为塞车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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