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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已经2009年第34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 为逐步改善广大新莞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新莞人更好地融入本地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共同建设和谐新东莞,根据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276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就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房源配置上的基础作用,明确用工单位作为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突出镇(街)、村(社区)在实施中的组织、统筹、协调和监管等职能,明晰责任分工,加强政策支持,优化服务管理,强化监督指导,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提供新莞人居住场所,逐步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增强新莞人的归宿感和认同感,以人性化服务推动和谐东莞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住环境;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主责;四要积极主动,引导社会参与;五要节约资源,充分利用和消化现有房源。 三、改善形式 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用工单位改善本单位新莞人居住条件; (二)筹建新莞人居住小区、实施政策性租赁住房; (三)加强出租屋服务管理、改善居住环境; (四)优化政府服务。 四、用工单位改善本单位新莞人居住条件 (一)改善标准。用工单位要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本单位的新莞人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标准的住所,并加强对本单位宿舍的管理,切实保证本单位新莞人居住的安全、舒适、卫生和人性化。 (二)改善方式。用工单位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改善本单位新莞人的居住条件: 1.提供宿舍; 2.实施租房补贴; 3.为本单位部分新莞人租赁住房; 4.支持本单位部分新莞人购房; 5.逐步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宿舍管理。 (三)提供宿舍 1.筹集宿舍房源。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用工单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供新莞人居住的房源: (1)本单位现有职工宿舍; (2)与村(社区)协商合作,统筹改建空置出租屋为职工宿舍; (3)通过单独投资或者与其它机构、企业以合作的方式在本企业依法取得的用地范围内投资新建的职工宿舍; (4)购置其它单位集体宿舍或者空置物业等存量住房,进行统一装修及改造,用作职工宿舍; (5)租赁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的新莞人居住小区或者单位所在区域的村(居)民自有房等存量住房。 2.提供方式。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租赁等方式向新莞人提供集体宿舍,并向已婚新莞人提供夫妻房,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四)实施租房补贴。新莞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用工单位可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可以根据职位、级别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为本单位部分新莞人租赁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单位引进、留存人才等需要,购置部分商品房,以优惠租金供应给本单位部分新莞人家庭居住。 (六)支持部分本单位新莞人购房。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通过适当补贴的方式支持本单位人才型新莞人购房。 (七)逐步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宿舍管理。 1.向新莞人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安全、消防标准和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 2.工程施工类等特殊行业向新莞人提供的宿舍,应符合该行业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推广使用板房等相对安全舒适的住房。 3.用工单位应逐步完善生活、娱乐等配套设施,并加强本单位宿舍的房屋安全管理,及时进行维修和养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