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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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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用工单位可以在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聘请专人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单位宿舍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安保,搞好清洁卫生,切实改善新莞人员工的居住条件。

  

  五、筹建新莞人居住小区、实施政策性租赁住房

  

  (一)筹建新莞人居住小区

  

  1.镇(街)、村(社区)可以在新莞人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新莞人居住小区;也可以在“三旧”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合理地建设新莞人居住小区。筹建新莞人居住小区,以“三旧”改造为主。

  

  各镇(街)、村(社区)正在建设或已经建成的新莞人公寓、“新莞人廉租房”、新莞人综合服务小区等供新莞人租赁的小区,均可视为新莞人居住小区。

  

  2.新莞人居住小区可以由政府或村(社区)实施,也可政府引导、企业运作。

  

  3.新建的新莞人居住小区应设置多种户型,以满足不同新莞人的居住需求;并逐步完善小区的园林绿化、治安岗亭、体育娱乐以及休闲购物等基础设施配套。

  

  4.新莞人居住小区内的房屋提倡由用工单位按市场价承租后,以适当优惠租金提供给本单位新莞人居住;也可由新莞人直接按市场价承租。

  

  5.集中新建的新莞人居住小区,可以在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机构或者聘请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新莞人居住小区的管理机构应制定小区的日常管理细则,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完善租赁手续,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居住质量。

  

  (二)实施政策性租赁住房

  

  1.镇(街)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产业布局、人才战略以及新莞人的分布特点,对现有的新莞人居住小区、镇(村)集体物业或者政府统包统租的住房等,以适当的优惠租金供应新莞人,用作政策性租赁住房。

  

  2.镇(街)要根据市和镇(街)转型升级、社会维稳等需要,制定新莞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优先供应人才型、对东莞有特殊贡献的和在莞工作时间较长的新莞人以及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

  

  3.镇(街)应综合财政状况、申请情况、市场平均租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新莞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以实行级差租金,对不同类租赁对象适用不同的租金标准。

  

  4.新莞人政策性租赁住房应公开接受新莞人的申请;镇(街)要完善申请、受理、审批、轮候、配租等申请程序,确保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分配公平;还要简化申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适应新莞人居住的及时性需要。

  

  六、加强出租屋服务管理、改善居住环境

  

  (一)配合工业进园、商贸东莞等发展战略,引导住宅区与工业区、商贸区分离,充分发挥出租屋服务工业区、商贸区的作用。

  

  (二)加强出租屋管理

  

  1.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屋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危害新莞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2.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要联合消防、环卫等部门加强出租屋的住宅安全、二手房东、消防和卫生等管理;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出租屋等评比活动,并给予适当奖励,提高出租屋业主加强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3.积极推动现代化监控设备的使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及住宅区安全系数,推广出租屋综合险及租住人员个人意外险等人身安全险种。

  

  (三)有关部门和镇(街)要对现有空置出租屋进行整合改造、利用,积极推行出租屋物业管理,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

  

  (四)有条件的镇(街)、村(社区)可在出租屋或新莞人公寓相对集中的区域尝试引入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内的出租屋和新莞人公寓进行统一的物业化管理,并建立社区租赁信息平台,及时为新莞人提供租房信息。

  

  七、优化政府服务

  

  (一)政策支持

  

  1.对新莞人居住小区的建设项目,市和镇(街)国土部门应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供应方式,并完善用地手续。

  

  2.各镇(街)要适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用于新莞人居住小区的建设资金,创新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按有关政策规定参与建设;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莞人居住小区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3.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简化新莞人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等手续,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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