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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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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集中建设的新莞人居住小区参照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新莞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者租赁住房。

  

  (二)行政服务

  

  1.镇(街)要组织、规划、统筹好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和资金使用,督促用工单位切实改善本单位新莞人的居住条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强化对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交通部门应继续完善公共交通,方便新莞人出行。

  

  3.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完善信息服务平台。

  

  4.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逐步配置和完善教育、医疗、娱乐、商业等配套设施设备,营造良好的社区居住环境。

  

  (三)监督管理

  

  1.市住房保障和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有关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的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镇(街)住房保障和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要联合负责指导、监督用工单位改善本单位新莞人的居住条件,建立用工单位改善新莞人居住条件通报制度。

  

  3.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统筹规划,加强对新建居住小区、宿舍的监管力度,防止村(社区)、工厂企业盲目或违规建设员工宿舍。

  

  4.对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新莞人居住小区,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5.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新莞人政策性租赁住房:

  

  (1)弄虚作假,骗租新莞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

  

  (2)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的;

  

  (3)无正当理由空置三个月以上的;

  

  (4)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有意损坏住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三个月或者累计拖欠六个月的。

  

  因上述原因被依法收回住房的新莞人,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政策性租赁住房;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租赁住房。

  

  附加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新莞人是指来莞工作或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非东莞籍的劳动者和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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