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朝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备案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负责整合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现场办公、“一条龙”办公等制度,依法为整合后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

  

  (四)优惠政策,鼓励参与。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不宜新设矿业权的零星边角资源、深部资源可按计划配置给整合主体。对毗邻探矿权、采矿权整合的,可依法对采矿权现有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进行一次性评估,价款按照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对整合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源补偿地质勘查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五)创新模式,调整结构。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各县(市)区要创新整合模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多元投入,实施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整合主体向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回收率高、应用深部找矿技术和难处理矿高效选冶技术的企业倾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突破地区、所有制的限制,以多种方式对矿山企业进行重组,实现规模化开发,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六)完善制度,优化配置。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完善勘查开采和规划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根据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于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严格执行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提高一个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或者缩减勘查面积的规定。探索建立探矿权合理投放机制和采矿权总量控制制度,积极推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李军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牛殿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德友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煤炭管理局、市供电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项目,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准。

  

  市经信委: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解决初级产品生产能力过剩问题,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我市重点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涉黑、涉恶案件;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停止火工器材的供应。

  

  市监察局:参与有关重大案件的查办。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等违法违纪案件。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整合工作中的经费事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具体承担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监督制度,从体制上、机制上研究治本之策;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