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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环保局:依法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工作,凡未开展区域重点矿种开发利用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区域内上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加强对县(市)区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环保手续开工建设的、未经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未履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坚决禁止在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坚决取缔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厉打击矿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严重、造成生态破坏、引发环境信访的矿山企业,建议当地政府予以关停取缔。 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采矿、选矿企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建设项目取水资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用水未能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勘查开发或勘查开发活动占用林地超过林业部门审核同意范围的破坏林地、树木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允许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须在处罚后,责令有关责任主体限期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征占用林地管理规定的,督促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限期恢复植被。 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是否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及时吊销、注销营业执照。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矿山企业的“三同时”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大矿小开、一矿多井或互不关联的几个独立生产系统整合为一个矿山,以及独立生产系统规模达不到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企业,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发现事故隐患停产整顿的矿山,要及时通知公安、工商和供电部门。 市煤炭管理局:负责检查煤炭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煤炭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开发利用水平。 市供电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无证、被吊销或注销矿权的企业停止供电,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加大对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整合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资金,有力推进。资金保障是推进整合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整合工作资金支持。 (三)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各地要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排查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合工作力度,扎实开展整合工作。要切实抓好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并严格审查,确保整合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注重策略,耐心细致地协调各方利益,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权人,无故拖延整合的,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对整合重点矿区、勘查区,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分级对整合重点地区挂牌督办,限时完成整合任务;各级挂牌督办重点矿区、勘查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并将督办责任落实到人。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矿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