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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人社发[2010]2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人社发[2010]2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属高校,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机制,严格评审范围

  

  1、根据工作需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授权我市组建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评审工作。

  

  2、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调整组建我市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

  

  根据我市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评审工作需要,调整组建淄博市2010年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附件1)。各受委托承担中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对市直部门负责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调整(附件2)。各区县、市直部门所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必须在评审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评审工作方案和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召开评委会,否则,对该初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不予验收认可。

  

  3、各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4、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严格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

  

  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的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申报和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符合《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报和评审。申报晋升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照《淄博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执行,切实保证申报质量。

  

  6、严格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或《淄博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各相应高、中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评委会单独评审。卫生副高级破格申报人数不得超过所在单位申报人员总数的10%。

  

  7、认真执行《关于2010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0]99号)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审核表》。

  

  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职称外语考试选择英语的,应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理工、卫生类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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