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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大力支持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其建立健全工会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机制,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实现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列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考核指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积极推动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与工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共同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不断扩大工资协商的覆盖面,已建工会企业至2012年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依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帮助改制、破产重组的企业尽快恢复并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将职工民主管理纳入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要大力支持工会推进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的建制作为重点,积极探索依托工会联合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和深化厂务公开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订等要通过畅通的渠道、适当的形式向职工公开,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已建工会企业至2012年厂务公开和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达到85%以上。 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履行社会责任”星级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市、县(区)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企业家协会等要通力合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参加“和谐劳动关系、履行社会责任”星级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定期研究和共同推动创建工作,通过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创,以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动态创建的管理机制、导向鲜明的激励措施,形成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企业与社会的和谐、企业与环境的和谐“三位一体”的创建体系。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尤其是工资集体协商、依法用工等方面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作为企业负责人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并与有关扶持企业政策挂钩。 健全完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市、县(区)两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由地方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与工会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发挥工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效能。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劳务派遣行为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会反映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要建立健全由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同级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研究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重大问题,不断增强三方机制的影响力,使三方协商成果通过健全的组织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得到贯彻落实。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积极支持工会源头参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工会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市、县(区)委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工会工作会议,其他各级党委每年要听取一至两次工会工作汇报,各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帮助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在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时,应吸收工会参加,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事项,应当征求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的意见。各级人大要加强对《工会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各级人大、政协委员中工会干部和一线职工应当占一定的比例。各级政协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建立组织、依法开展职工维权和工会经费收缴等工作,对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开展正常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