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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3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淮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深化“党建带工建”机制。各级党委要把“党建带工建”创先争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的建设工作总体布局,与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同部署、同推动、同考核、同落实,各地要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达95%以上。工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由各地党委组织部门会同地方工会协调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由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国资委党委和主管局(公司)工会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工作,由同级党组(党委)和上一级工会负责;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工会组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总工会或者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工会负责。要把工会干部的培训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干部培训教育工作统筹安排,将有关工会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列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要减轻地方总工会的额外工作负担,保证工会干部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工会工作。

  选优配强工会领导班子。认真落实中央、省委有关要求,从实际出发,根据干部条件,做到市、县(区)总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担任;市产业(系统)应当按照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兼职的,应配备一名正科职专职工会副主席;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应建立工会组织,可以由党工委分管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同时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同级副职配备工会主席,乡(镇、街道)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会干部,有条件的村(社区)也可以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逐步实行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聘任工作由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总工会负责,所聘任的工会工作协理员,应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和社会工作者序列。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对各级工会主席的配备,要充分考虑有利于工会班子的相对稳定,一般要任满一届以上。

  进一步完善工会干部管理制度。按照工会协管干部的规定,各级党委在选配工会领导干部和对县(区)总工会领导班子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时,要邀请上一级工会参与考察,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任期内的工会负责人,应征得上一级工会的意见。调整县(区)总工会主席,必须事先书面征得市委组织部和市总工会党组的同意。各级党委要进一步重视对工会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交流,不断充实和优化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

  保障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尊重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地位,财政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帮助基层工会依法独立开设银行账户、自主管理经费财产,不断完善和规范基层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由财政代扣、税务代征的办法,逐步实现工会经费2%全额征收,同时建立基层工会经费保障机制。工会经费、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不动产及资金。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和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机关要积极帮助工会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对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竞赛、职工教育、扶贫帮困等项活动,应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在城市建设规划中,不得任意侵占地方总工会的办公场所及其所属的职工文化教育场所、设施,确需易地重建的,必须事先征得省以上总工会同意,并确保迁建所需土地和补偿资金以及职工安置到位。支持建设综合型、区域性的职工文化活动中心,支持工会把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好、运营好、作用发挥好,促进全市职工文化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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