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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展[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1-11
【实施时间】 2012-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6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7、主要食品工业化关键生物技术研究及工艺设备开发

  研究粮食食品生物技术、主食品工业化新技术、非热杀菌技术、食品组分的生物修饰与改性技术等,围绕米制、面制、薯类及其他杂粮等主食品,重点研发馒头、方便米饭、营养早餐、休闲豆制品等主食规模化、自动化、连续化、智能化、生产技术及设备并开展产业化示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研究投入,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各类投资者共同参与、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科技投资体系。对长期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粮食科研活动建立稳定的资金支持机制。提高公益性科研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水平,争取建立粮食科技创新基金。全面落实税收减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优惠等政策。实施知识产权质押等鼓励创新的金融政策。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及各级创新平台,加快落实国家已经明确的对科技创新支持政策,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金融、税务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科技的政策、投入、补贴支持。推进各级各类的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建立稳定长效投入和运行机制,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和社会投入的支持,形成稳定有效的社会合作和人才培养的机制。

  (二)完善粮食科技创新体系,促进政产学研用结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国家级科研院的骨干和引领作用,大学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充分发挥地方粮食科研院所在区域粮食产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强化地方院所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方面的骨干地位。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普及。鼓励企业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增加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国有大型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通过国家相关政策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三)调动地方院所积极性,建立农村粮食产后技术服务体系。依靠省地(市)粮食科研院所的地域优势和技术优势,通过科学储粮专项,积极培育地方院所服务“三农”的技术能力。各地应鼓励结合地方农村特点和发展需要,开展适用于农村粮食收购、储藏、运输、加工等技术和设备的研发活动。定期深入农村,针对农户需求开展储粮技术服务和指导,基层粮食企业要根据售粮农民的需求,适时地进行粮食质量、储藏技术的宣传和指导,逐步建立面向农村的技术服务体系。

  (四)开展广泛的技术交流,促进国际技术合作。支持各类学术交流和跨领域的学术合作,利用多种学术形式搭建交流平台,广泛吸引国内外科研机构、院校、企业等参与粮食科技创新。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科技外事合作和交流,鼓励各级粮食科研单位开展国际合作。支持科研人员参加国际科技交流项目和活动,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解决我国粮食发展的重要问题。鼓励对外技术输出和工程服务。

  (五)实施人才战略,依托国家人才计划以及重大科研项目培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粮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在公益类院所、大学重点培养基础理论研究、行业应用研究的创新人才,在地方院所和企业培养一批技术成果应用人才。形成衔接有序、梯次配备、优势互补的合理人才结构。在国家千人计划中,积极引进粮食科技人才,引进社会高层次人才,重点打造复合型人才,发挥科技领军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集中力量占领学术制高点。

  (六)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重视本规划与行业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协调,发挥规划的指导性作用。注重年度计划与本规划的衔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协调和评估机制。国家粮食局负责规划实施的综合协调,各有关省级粮食局、科研单位和企业(集团)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扎实推进各项规划工作。各行业科研单位、粮食流通与加工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粮食局工程中心及其相关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是本规划的实施载体,要细化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确保本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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