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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颁布时间】 2012-05-28
【实施时间】 2012-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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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具备违法网站域名实时处置功能,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网站域名及时暂停或停止解析;

  

  3、建立违法网站域名黑名单信息库,确保已列入黑名单库中的域名不得重新注册或使用。

  

  第十三条  注册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终止相关协议,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

  

  (二)出现重大经营问题,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

  

  (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协议及其他管理规定。

  

  注册服务机构被取消资格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被取消资格后十日内将其负责注册的域名在具备资格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或转移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

  

  (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被取消注册资格后的十日内,应将其保留的域名注册用户信息全部删除、销毁,并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检查确认。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任何自然人或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均可在本细则规定的顶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域名时,应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域名注册者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书面材料递交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域名时,申请者应当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

  

  (二)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申请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申请者为组织的,应提交其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

  

  (四)申请者的管理联系人、域名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五)域名注册年限。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如上域名注册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遵守《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遵守本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加强域名注册审查,确保通过本机构注册的域名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复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已注册域名的注册信息进行复核,对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及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申请在“.gov.cn”下注册三级域名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行政机关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和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资料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资料和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同时提交上述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在所注册域名的有效期内保留上述书面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edu.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mil.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长城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政务.cn”、“.公益.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第四章 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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