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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颁布时间】 2012-05-28
【实施时间】 2012-05-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5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1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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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接收用户数据信息的机构应妥善保存存储有用户数据信息纸质资料、电子介质等。

  

  第四十一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除在域名注册申请、审核及投诉处理过程中使用用户数据信息外,不得将用户数据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采取措施加强对接触到用户数据信息人员的管理,防止出现人为信息泄露事件。

  

  第四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用途以及信息泄露风险,并向用户说明本机构要采取的信息保护措施,不得将域名持有者提交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利用该信息牟利。在与用户签署的域名注册合同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用户信息安全承担保护责任,写明采取的具体信息保护措施。

  

  第四十四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发现有违规行为时,可以依据相关协议等追究其责任,发现违反《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通知电信管理机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具有安全管理责任。注册服务机构在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注册服务协议前,应接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用户信息保护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  注册服务机构应规范域名注册业务规程。严格控制接触用户信息的人员范围,合理设定其用户信息操作权限。

  

  第四十七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配合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处置木马、僵尸网络和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控制域名等不良域名。

  

第七章 域名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工作。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该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补充规则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答复;如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该域名不被注销、转让。

  

  第五十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满十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第八章 域名运行费用


  第五十一条  根据《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注册域名收取域名运行费用。

  

  第五十二条  每年域名到期日同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域名到期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进行域名续费。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续费通知为由,拒绝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保留上述通知记录。

  

  域名到期后自动进入续费确认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后30日内确认是否续费,如书面表示不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如果域名持有者在30日内未书面表示不续费,也未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30日后注销该域名。

  

  续费确认期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以未缴费为由改变或停止域名解析,但与域名持有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 用户投诉机制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域名注册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http://www.cnnic.cn)进行公布。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监督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注册服务行为。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按照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的www服务器(网址是:http://www.cnnic.cn)用于发布域名注册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十七条  申请者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或者申请者特别声明不得公开之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五十八条  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5月29日起施行。2009年6月5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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