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1]170号
【颁布时间】 2001-10-19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即期、远期交易户,分别用于核算本行办理的两种不同外币之间的即期和远期买卖业务及本行向上级行(或境外)办理的即期和远期交易户敞口平盘交易。
  
  基层营业机构为满足客户零星外汇买卖或兑换需要而办理的没有直接交易比价的两种不同外币之间的套汇业务;年终各外币(美元除外)损益账户余额结转至美元损益账户的套汇处理,通过“即期交易户”核算。
  
  五、结售汇的会计核算
  
  (一)结汇的会计核算
  
  经办行为客户办理结汇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款——××户 外币
  
  或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贷:结售汇——即期或远期户 外币
  
  借:结售汇——××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贷:××存款——××户或现金 人民币
  
  (二)售汇的会计核算
  
  经办行为客户办理售汇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款——××户 人民币
  
  贷:结售汇——××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借:结售汇——即期或远期户 外币
  
  贷:××存款——××户 外币
  
  或汇出汇款 外币
  
  (三)结售汇敞口平盘的会计核算
  
  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规定时间内将本行及所辖机构的结售汇敞口按即期和远期账户分别汇总轧差后,向上级行(或外汇交易中心、境外)办理敞口平盘交易。
  
  1.买汇平盘
  
  (1)向外汇交易中心或上级行平盘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总行) 外币
  
  或存放总行款项(分行) 外币
  
  或存放系统内款项(经办行) 外币
  
  贷:结售汇——即期或远期户 外币
  
  借:结售汇——××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贷:准备金存款(总行) 人民币
  
  或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分行和经办行) 人民币
  
  (2)对下级行平盘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电子汇兑汇差款项 人民币
  
  贷:结售汇——××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借:结售汇——即期或远期户 外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 外币
  
  2.卖汇平盘
  
  卖汇平盘的会计核算与买汇平盘相反(会计分录略)。
  
  3.交叉平盘
  
  因管理需要,两种外币的结售汇敞口可以通过境外办理交叉平盘,在账务处理时,首先要以买入外汇金额为基础,按平盘日买入外汇的人民币中间计算出卖出外汇的人民币牌价,以此作为核算人民币结售汇敞口的依据,计算公式为:
  
  卖出外汇的套算价=买入外汇金额×买入外汇中间价/卖出外汇金额
  
  人民币结售汇金额=买入外汇金额×买入外汇中间价
  
  =卖出外汇金额×卖出外汇套算价
  
  与境外交叉平盘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总行) 买入外币
  
  贷:结售汇——即期或远期户 买入外币
  
  借:结售汇——买入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贷:结售汇——卖出币种即期或远期户 人民币
  
  借:结售汇——即期或远期户 卖出币种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总行) 卖出币种
  
  六、外汇买卖(交易)的会计核算
  
  (一)即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
  
  1.在办理不同币种之间的即期外汇买卖业务时,交易的两种不同外币之间有直接比价,可按直接比价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分行) 买入币种
  
  或××存款——××户(经办行) 买入币种
  
  贷: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买入币种
  
  借: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卖出币种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总行、分行) 卖出币种
  
  或××存款——××户(经办行) 卖出币种
  
  2.为满足客户外汇买卖的零星需要,在临柜办理不同币种之间的货币兑换或即期买卖时,交易的两种不同外币之间没有直接比价或应客户要求,需要利用两种外币的人民币牌价进行套汇处理,套算出卖出币种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卖出币种的套汇金额=买入币种金额×买入币种汇买价/卖出币种汇卖价
  
  会计分录同1。
  
  临柜办理钞汇转换的会计处理类同(会计分录略)
  
  3.即期交易户敞口平盘的会计核算
  
  按照现行外汇资金管理规定,无论即期还是远期外汇买卖的外汇敞口必须即时平盘;以自划交易方式形成的敞口必须控制在总行规定的限额之内,超过规定限额必须立即平盘。平盘时,将非美元(或非港币)外币的交易户敞口清盘为零,则美元(或港币)的交易户敞口在平盘后因汇率变动会形成一定的差额,该差额作为外汇买卖损益,保留在美元(或港币)的交易户上,年终一次结转损益。
  
  (1)向境外或上级行平盘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总行) 买入币种
  
  或存放总行款项(分行) 买入币种
  
  或存放系统内款项(经办行) 买入币种
  
  贷: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买入币种
  
  借:外汇买卖——即期交易户 卖出币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