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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次救助,是指根据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对救助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后,救助对象住院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标准是超出住院救助最高限额个人自理费用的20%,封顶线为3000元。 本细则所称个人自理费用,是指相关费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费项目,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费用,含起付线部分。 《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其调整意见规定的患有三种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门诊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的肾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医疗费用,按照本条住院救助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条 日常救助,是指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患有规定的慢性病种类,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核发一定限额的救助卡(券)。 本细则所称的慢性病种类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救助卡(券)发放标准为:符合慢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每人每年救助300元。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三类救助对象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包括:一是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二是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三是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后两类人员必须是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封顶线,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住院治疗可给予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参照已参保人员住院救助标准和方式救助,标准相应降低20%、封顶线为3500;对低收入家庭成员救助标准比照第九条住院救助各款比例相应降低30%,封顶线为2000元。 第十二条 医疗优惠政策,是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持有《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的家庭及家庭成员),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享受的优惠政策。 医疗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在本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免收往诊费、免收50%普通住院床位费;定点医院对CT、核磁共振检查给予减免15%优惠,对手术费给予减免15%,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20%。 救助对象先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后,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慈善救助,是指经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可通过慈善捐赠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根据慈善总会当年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十四条 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 第四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十五条 建立医疗救助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信息共享、监管统一、结算同步。 第十六条 住院救助程序为: 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成前,救助对象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明细单、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以及上述相关材料到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社区(村)进行协审合格后报街道(乡镇),街道(乡镇)进行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在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成后,救助对象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可报销金额内减收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住院押金,出院实行费用结算“一单清”。民政部门每季度将已接受救助人员的名单及金额在所在街道(乡镇)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日常救助程序为:申请人填写《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并附身份证、户口本、诊断证明、治疗发票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慢性病条件的病史资料。社区(村)协助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在社区(村)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街道(乡镇)负责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