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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现将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2.本公司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为含有外资股份的银行类上市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资管理审批事项,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尚需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3.针对公司非流通股股东XX、XX的股份全部(部分)被冻结(质押、或其他问题)做出的安排及其存在的风险。 4.其他可能影响改革方案实施的因素。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二、改革方案的追加对价安排: 三、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四、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 五、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相关证券自×月×日起停牌,最晚于×月×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月×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月×日之前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相关证券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复牌。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相关证券停牌。 六、查询和沟通渠道 热线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公司网站: 证券交易所网站: 摘要正文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改革方案概述 应准确披露对价安排的基本情况,对于上市公司先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利润分配,非流通股东将获得的股份或现金作为对价安排执行的,应以转增或分配后的基数来计算对价安排水平。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或者金额;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3.追加对价安排的方案; 4.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5.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6.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7.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面和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的原则,提出合理测算对价安排水平的分析意见。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措施安排 应明确披露非流通股东就其所持有股份的限售条件、维护股价稳定、代其他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等的承诺事项,不得存在表述不清或存在歧义的情况。 1.承诺事项及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防范对策; 2.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 3.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4.承诺人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