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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受托机构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的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包含受托机构全称和JPG图片格式的单位签章。电子文件中的单位签章不应以经办部门印章代替。 受托机构应逐项提供独立的电子文件,不应将数个书面文件的内容合并为一个电子文件。 第三十四条 受托机构以电子邮件、邮寄或者传真方式提交文件的,受托机构应通过电话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受托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面向特定对象披露信息的,应单独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文件中显著位置指明具体披露对象。 受托机构未指明披露对象的,视同向所有投资者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 附件一: 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特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进行发行、登记及信息披露事宜相关业务操作,该操作所产生的结果由我公司承担所有责任。 对于被注销授权的人员,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授权书后办理注销手续。被注销授权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不再代表我公司办理有关业务操作,对其操作所引发的后果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 │ 使用发行系统 ││ 经办部门 ││ │ 招标经办部门 ││ 公章印模 ││ │││││ ├─────────┼────────────┼─────────┼────────┤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 │ 操作授权 │注销授权│ ├─────────┼────────────┼─────────┼────────┤ │││││ ├─────────┼────────────┼─────────┼────────┤ │││││ ├─────────┼────────────┼─────────┼────────┤ │││││ ├─────────┼────────────┼─────────┼────────┤ │证券登记及信息││ 经办部门 ││ │ 披露经办部门 ││ 公章印模 ││ │││││ ├─────────┼────────────┼─────────┼────────┤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 │ 操作授权 │注销授权│ ├─────────┼────────────┼─────────┼────────┤ │││││ ├─────────┼────────────┼─────────┼────────┤ │││││ ├─────────┼────────────┼─────────┼────────┤ │││││ └─────────┴────────────┴─────────┴────────┘ 注:本卡提交一式两份。根据授权性质,操作授权栏填联系电话,注销授权栏填注销。 法人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 授权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计划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管理办法向你公司申请安排发行日期,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如下: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人民银行批准文号: ┌─────┬─────┬────┬───┬───┬────┬─────┬───┬───┐ │项 目 │面额(万元│信用评级│预期期│发行方│付息利息│拟招标日期│缴款截│起息日│ │档次│)│及报告文│限│式│计算方式│时间│止日│预期到│ │││号││││││期日│ ├─────┼─────┼────┼───┼───┼────┼─────┼───┼───┤ │第一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