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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颁布时间】 2007-08-28
【实施时间】 2007-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6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走廊、通道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车库车位、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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