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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所需要的时间; (二)听证主持人以及其他听证工作人员名单; (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3日书面告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记载。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举行听证的一方在举行听证前撤回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行政机关书面记载,行政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申请举行听证的一方为2人以上,部分撤回申请的,由行政机关书面记载,但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人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的到场情况,并验明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和注意事项。 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由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中记载,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退场; (四)不得使用污辱性、威胁性、要挟性语言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不得在会场内使用通讯工具,不得喧哗、吵闹; (六)不得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听证当事人、听证专业人员等违反听证纪律,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并提出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事项,告知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据和理由; (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意见和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所有与申请该行政许可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当场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听证当事人、听证专业人员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参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 (五)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七条 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可以即时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改正;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驳回异议,但应当说明理由,并由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中详细记载。 听证结束后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听证组织机关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异议。听证组织机关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经调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重新组织听证,并另行确定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记录人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据、理由; (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内容及相关证据; (七)其他必要的事项。 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听证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听证笔录应当经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笔录不能当场制作完成的,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日期、场所供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阅读,并由其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书面记载,并详细记载其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原因。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制作听证报告书,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书一并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书应当载明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